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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金会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9

成关金会〔2015〕6号 

关于印发基金会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议精神,做到依规按章办事,加强基金会内部管理,使各项工作规范运行,尽快建设成为“学习型”、“规范型”、“效益型”基金会。现将理事会已通过的有关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1、《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2、《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3、《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4、《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5、《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行政后勤管理制度》;

           6、《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7、《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8、《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9、《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15年5月21日

附件1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为提高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民主决策和科学治理水平,保障基金会理事会高效运行,确保理事更好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节  理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及工作需要,本届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常务理事4名,秘书长1名。选举办法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慈善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宗旨和范围,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四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牵头,与主要捐赠人、相关单位协商提名候选人并成立换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获得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6.提议召开理事会;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

     2.热爱公益事业,关心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关心下一代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3.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4.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

     5.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6.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理事的增补

   (一)3名(含3名)以上理事联名有权提名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须符合章程所规定的资格要求;

   (二)理事候选人应在理事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理事义务;

   (三)有关提名理事候选人的建议和理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材料,应在理事会召开前的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四)理事会会议通过理事候选人增补决议后,新任理事可以列席本次理事会会议,但需在当选后的下次理事会会议才具有表决权;

   (五)理事长应亲自或指定负责人与新理事谈话,帮助其熟悉《理事会手册》,并向其介绍基金会相关情况,以便新当选理事能尽快熟悉理事会的工作。

   第七条  理事的辞职

   (一)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二)如因理事的辞职导致理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履行理事职务。

   (三)除前款所列因理事辞职导致理事会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外,理事辞职报告送达理事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理事辞职须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的,3名(含3名)以上理事联名有权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一)经查不符合理事任职资格,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

   (二)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或者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的(委托表决见下节);

   (三)理事因严重失职或其言行给基金会造成名誉、财产损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的罢免须经出席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节  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会议时间原则安排在第一、三季度。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主持,可提议另外委托召集人。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秘书1名。理事会秘书负责以下工作:

  (一)编制《理事会手册》;

  (二)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理事、监事之间的联络;

  (三)负责组织起草理事会议程和文件;

  (四)负责理事会会务工作;

  (五)负责起草理事会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请与会理事签字;

  (六)负责理事会其他事项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如条件允许,亦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方式表达对理事会审议事项的意见并委托全权代表参加表决。委托书中应注明全权代表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若理事暂时无法在委托书签字或盖章时,也可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的方式委托,但必须注明上述委托事项。

   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理事未出席某次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如理事与理事会拟决议事项有利益冲突关系的,该理事应在理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并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 事应承担全部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纪要作为基金会重要档案,按本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会议时间原则安排在第二、四季度。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参照理事会会议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出席人员: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列席人员:监事会负责人、有关理事、基金会有关工作人员。常务理事会会议出席人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基金会重要、需要及时处置的事项的研究和决定。常务理事会决议报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四节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作为集体决策机构,以理事会决议的形式对基金会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人代表,是基金会正式对外代表;秘书长可以在其工作范围内代表基金会对外发言。涉及基金会重大问题的对外发言事项,由理事会专门讨论决定。理事以基金会理事名义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但不代表基金会对外发言。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修改稿。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各细则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附件2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依规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届基金会监事5名,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和发起单位协商委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信、电话等方式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事项或问题向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有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如监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监事因特殊事宜请假,可委托全权代表出席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

   (一)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及基金会有关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会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监事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募集)、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资产处置,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收入与使用

   第二条  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其资金(含实物)收入来源于:

    1.组织募捐的收入;

    2.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的收入;

    3.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基金会的合法收入及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含实物);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实物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条  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

    1.辅助发展青少年儿童事业,重点资助灾区、偏远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兴办青少年儿童科技普及和创新、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心理咨询、调查研究、著作出版等公益活动;

    2.符合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3.表彰优秀青少年儿童和为关心下一代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4.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5.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以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返聘人员补贴等;

    6.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7.其它合法用途。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资金、物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工作报告及资金收支决算;

    2.本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

   第十三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日常核算管理工作和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负责各类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款审核,大宗资金划款申请书拨付信息的复核、编制会计分录工作;负责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机录入记账凭证工作;负责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的组织和编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账核对、往来款的清理等工作;负责接受审计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工作;负责每月开具收据金额与收入核对、客户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工作;负责打印会计账目、整理装订会计账簿,汇集、保管全部会计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出纳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所有经费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财务审核签字的收付款凭证办理银行和现金的出纳业务工作;负责大宗资助划款账务信息的录入工作;负责支票催报、收据索要工作;负责年终账簿页码排序打号等工作;负责财务专用套打账页的申购、领取和管理工作;负责捐赠、往来收据金额的汇总和申购工作,负责做好接受财务会计年检评核工作。

第四章    资金和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银行预留印鉴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章由会计负责保管,出纳必须按照会计对业务内容的审核要求填写支票和汇款单,并交会计复核无误后,由会计加盖法定代表人章,出纳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办理支出业务。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据和资金往来收据由会计保管,出纳领用收据时必须在登记册领用栏签字,一本收据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将存根联交回会计,由会计校验后双方在登记册相应栏签字,由会计归档。主管财务的领导要定期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出纳开具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一次套写所有联张,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书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作废收据的所有联张并加注作废记号。每笔捐赠收入必须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由收款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每月由会计对当月开具的收据进行复核并与帐核对,保证现金及时、准确入账,做到收据收入与账面收入数相符。

   第十九条  出纳支付现金时,经会计核算审核签字后,填写“支出凭单”,由领款人签字领取,当面点清。现金领取程序规定如下:

经办人填“借款单”,写明借款用途——部门主管签字——财务主管签字——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签字——领取现金

   第二十条  支票领用,必须同时由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方可签发。支票签发,必须据实填写日期、用途和金额,无法据实填写金额的,必须填写经费支出限额。壹仟元以上的开支,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使用支票。支票领取程序规定:

经办人填“请款单”,写明事由或用途——部门主管签字——财务主管签字——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签字——出纳填写支票,盖财务专用章——会计盖法人专用章——经办人领取或出纳到银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业务的资金拨付,财务部必须敦促经办部门及时向收款单位索要原始收据,并作为支出的凭证记账。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及奖学金发放等最终收款为个人的支付业务,凭银行汇款凭证回单联作为会计支出核算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二条  会计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予以更正、补充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  出纳对当天所发生的付出、汇出的现金,汇单凭证等要及时登记入账,对自己所管账目做到日清月结。按银行核准的用款限额提取备用金,备用金必须放在保险柜里。

   第二十四条  会计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银行对账单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做出存款余额调节表,报财务部主管领导审签,验证银行账面存款数与单位账面存款数是否相符。

第五章    财务开支与报销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支出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计划安排,其他重大财务支出预算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经费实行部门预决算制度。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各部门全年经费预算后实施。原则上各部门经费不能突破预算。特殊情况,一事一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经费支出审批按《基金会财务收支审批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在报销时,应严格执行基金会财务经费报销管理规定,出具有关批件或项目协议依据,认真填写相应报销单,所附原始凭证必须做到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项目记载清楚、完整,并在所有票据背面签字。

费用报销程序规定:

 

 

 

 第六章    财务的检查与审计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管理。依据《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资助项目范围:

   (一)资助贫困、病残等青少年儿童,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二)资助和组织青少年儿童科技普及与创新、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心理咨询、调查研究等公益活动;

   (三)资助和组织有关青少年儿童的各种公益活动;

   (四)奖励优秀青少年儿童和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优秀工作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年度资助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关爱基金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基金会业务部行使项目管理职能,负责项目的征集、筛选、立项、申批等前期工作;负责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建设过程监督和验收、参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核管理

   第五条  根据《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立项原则主要有: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

   (三)优先考虑经济较落后、欠发达地区以及急需或重点帮扶的青少年,解决他们生活、学习方面的困难;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立项审核程序

   (一)根据《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有关资助项目立项的原则和募集资金情况,由基金会业务部提出鼓励性项目清单,根据批准权限,报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业务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

   (二)项目申报:

     1.各级关工委推荐项目;

     2.项目业主申报项目;

     3.基金会遴选项目;

     4.捐赠方定向资助项目;

     5.关爱基金推荐项目。

   (三)项目审核:

     1.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和时限向业务部提交项目申请表(见附表),经业务部审查后,对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2.业务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并组织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调研。在此基础上,向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书面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审查意见和遴选纳入评审项目名单。

     3.基金会秘书长召开项目评审委员会,由业务部报告资助项目情况,通过委员会评审的项目纳入终审项目名单。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专家代表和基金会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4.专项慰问的项目审批程序从简。

     5.通过评审的项目,报送基金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和终身负责制。项目业主是资助项目的具体承办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面管理,负责项目验收工作报告。

   第八条  由基金会与项目业主签署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要求、考核指标、项目经费预算及付款条件、项目建设负责人(简称为“项目主管)、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实施设合同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凭据。

   第九条  在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由基金会派项目监管代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项目业主和项目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建设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监管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监管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报批和具体执行;监管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管项目的自查验收及竣工验收材料准备,参加基金会业务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察,确保项目按合同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项目业主和项目主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要向监事会定期报告项目的推进情况,并自觉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项目的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报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依据批准权限由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的秘书长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资金预算、项目进度,按照计划向项目业主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业主单位向基金会提供规范的收款凭据,待项目验收决算后,提供合法、有效票据。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实行预算报账制管理。基金会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保持同步,待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凭决算依据拨付剩余的项目资金。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毕的1-2个月内对照项目实施合同,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并上报业务部,提请基金会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业务部收到项目业主的验收工作报告和项目建设单位自查验收报告的一个月内,对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并向秘书长提出项目正式验收报告,由秘书长办公会决定开始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工作由业务部具体组织。涉及到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组织验收,确因需要应组织专家组参加验收。其他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奖罚分明,表彰先进。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将项目实施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对验收评为优秀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由业务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同意后报请理事长批准,予以适当奖励,奖金从该项目的管理费中列支。

   对验收评为不合格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自费组织项目返工,直至达到验收合格。同时,对项目实施中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建设单位、项目主管、监管代表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所实施的项目,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媒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公开项目的款物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项目业主单位应指定信息管理专员负责该项目的信息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会业务部定期报送。

项目信息管理专员的职责是,保证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保证项目数据及时、准确;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业务部;对项目建设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基金会业务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行政后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好基金会内外关系,使基金会行政后勤工作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是基金会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办公室职责

   第三条 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基金会的各类文件、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和一般性文件的起草、印制、报送以及文书档案整理、归档、保管等;

    2.负责基金会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品)和财务会计的管理工作;

    3.负责基金会网站的对外信息发布及信息资料管理和保管;

    4.承担基金会对外接待和内部工作的协调;

    5.负责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的招聘、签订合同、工作考核和奖惩奖励等劳动人事管理工作;

    6.负责基金会办公用品的购置、分配以及固定资产登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

    7.负责基金会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车辆管理及相关行政事务后勤管理;

    8.完成理事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基金会文书、资料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文书分为:基金会自制印发的各类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书资料;上级下发文件、外部传真资料、政策指导类文件等外来文件和其他文字材料。

   第五条 基金会设两类文号:第一类主要用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成关金会【xxxx】xx号”文件;第二类主要用于基金会内部的“成关金办【xxxx】xx号”、“成关金业【xxxx】xx号”和“成关金监【xxxx】xx号”文件。

   第六条 基金会印发的文件由办公室按规定的格式统一编号、印制、发送; 外来文件按照性质、内容、要求进行归类、编号和存档;其他文字类文件需存档的按其内容进行分类保留、存档。

   第七条 文件签批程序

    1.以基金会“成关金会”为文号编号印发的文件,由理事长签发;以基金会函件和以“成关金办”、“成关金业”文号印发的文书等由办公室报秘书长签发或授权办公室、业务部负责人签发。以“成关金监”文号印发的文书由监事长签发;

    2.捐赠资金协议书、合同以及有关报表和财务审批事项均按《基金会财务收支审批暂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凡涉及基金会工作的各类文件、报告、重要文字资料由办公室专人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业务部门的合同、协议等文书由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编印、管理,年终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归档。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可借阅文件、档案,履行借阅手续,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对有密级要求的文件,由秘书长审批,或理事长授权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十条 基金会文件的销毁参照国家机关对文件的有关管理规定,报秘书长签字批准由办公室办理。

第四章   办公用品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办公用品的统一管理,按照权责一致严格要求,认真做好物品的采购、登记、发放、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需要的物资、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有关部门需购物资时,提出需求计划送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做出采购计划,经秘书长批准后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应进行多方比较,择优选用,保证性价比和质量,节约开支;

   第十四条 各部门申领的办公用品要做好登记,大宗物品和固定资产要登记归档,因特殊情况急需领用未登记造册,事后须及时补填。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物品的管理实行“日清月结、出入库等量、年终查存统计”原则,按照物品类别,及时出入库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收的自然人、企业及社会组织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由办公室入库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品质须经捐赠者、业务部门及办公室人员现场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捐赠者所捐实物不能马上兑现的,业务部门应与捐赠者另签订载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1.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2.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

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3.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上报领导,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1.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规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

    2.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完全遵照捐赠者意愿向捐赠受益者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全部交付捐赠受益者。捐赠受益者清点物资无误后,开具物资接收凭据交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和向受益者分发情况在网站和相关媒体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和捐赠方监督。公布的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者名称.物资品种.数量.价值和物资分发去向.用途等。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解释权在基金会秘书处。

附件6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机构和捐赠组织、团体及个人及时获取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依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和指导意见》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向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布募捐、慈善项目和基金会重要活动等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秘书长是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并负责信息公开的审批等。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关爱基金及活动信息、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基金会主要社会活动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业务部负责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公益慈善项目实施、关爱基金及活动等相关情况信息收集、整理。

   第六条 基金会尚未付诸实施的计划、重大项目决策、内部合同、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等均属基金会保密事项,不对外公开。

   第七条 不能公开的信息,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捐赠人、受助人意愿不予披露的信息,则依照捐赠人、受助人的意愿不予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监管

   第八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和渠道发布信息:

    1.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cdggw.org.cn);

    2.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官方网站(待定);

    3.《中国社会报》、《四川日报》和《蓉城关爱》杂志等;

    4.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5.现场信息发布依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九条  严格信息公开的审查。各部门要对其收集、整理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收集、整理完成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办公室负责编印后按照信息公开审批的规定审查,经批准后发布。基金会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年度工作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关爱基金及活动信息等由秘书长审批后公布;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人信息、重大专项活动等信息由理事长审批后公布。

   第十条  信息公开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般信息的整理、编印、批准及公开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重要信息的整理、编印、批准及公开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接受捐赠的款物以实际到账为准,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相关情况。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相关情况。政府另有关文件规定时间公开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所有已对外发布的信息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机构和捐赠组织、团体及个人向基金会提出的对已公开信息咨询的申请。基金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回复。如申请人要求回复的内容涉及捐赠人或受助人的信息,基金会在书面征得捐赠人或受助人同意后,回复有关信息。如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则依据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愿,不予回复,同时将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愿告知申请方。书面征求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见应留有文字记载并存档。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印章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合法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到公安局指定的印章制作单位刻制。印章的启用或停用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8枚,分别是:

    1.“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公章1枚;

    2.“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监事会”印章1枚。

    3.“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印章1枚;

    4.“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办公室”印章1枚;

    5.“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业务部”印章1枚;

    6.“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财务专用章”1枚;

    7.“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合同专用章”1枚;

    8.“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人事专用章”1枚;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和审批

   第四条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公章使用范围:

    1.以基金会名义签署的各类公文、公函、报告等;

    2.用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奖状等;

    3.其他需要使用的地方。

   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批准后方可使用。

   监事会公章由监事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业务部等内部印章,由各部门保管。部门负责人同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财务专用章和基金会法人印章由财务人员保管,使用需按《基金会财务收支审批暂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基金会合同专用章,用于基金会在开展工作中的募捐、资助和其他涉及资金项目时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及相关文书资料。合同专用章使用需按《基金会财务收支审批暂行规定》办理。

以上文书、资料内容如涉及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时,应先征求基金会法律顾问意见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后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基金会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基金会人事专用章由办公室保管,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及纸张等上盖制印章,特殊情况需盖制的由理事长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经办人填写《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印章使用审批单》(下称“审批单”),部门负责任人签署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方可用印。印章使用后,经办人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签名。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印章使用审批单》附后。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严格履行职责,妥善保管印章,确保印章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报告,若因保管人员失职,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仍按照第十条“印章的使用程序”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并在“备注栏”注明“携带外出使用”,经批准后方可带出使用,外出用印需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携带,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如与批准事项不符时,应报经有权批准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携带印章外出使用后要及时归还。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基金会各部门需要更换印章,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长审批,由办公室办理刻制印章。

   第十六条 印章注销由办公室回收、登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印章使用审批单

 

用章事由

 

(详细说明需用用章的文本名称、使用对象、范围和文本相关内容,以及用章的页(次)数)


用章时间


文本承办人


部门负责人意见及签名


秘书长意见及签名


理事长意见及签名


出章时间


用章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备注








 

用章部门:                   用章类别:                       编号:


 

附件8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益性,确保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发展规划,基金会决定设置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可行性评估和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重大变更,项目验收等事项均需经过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9人,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专家4人、理事会4人组成。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为项目评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秘书长任命,评审委秘书协助主任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纪要撰写、会议评审意见和成员签字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范围如下:

   (一)对基金会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评估和提出评审意见。

   (二) 对已立项的项目产生的重大变更进行审核。本处所指项目重大变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主要构成发生重大变化;

     2)项目进度延期超过3个月;

     3)项目投资总额预算超过10%。

   (三)审议项目完成情况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向理事会汇报项目立项、项目重大变更、项目完成验收的审查评估意见。

   第七条 基金会业务部工作职责:

   对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项目重大变更事项和项目验收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业务部初审意见,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项目业主是项目承办的责任单位。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议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在理事会议召开前举行。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发送会议项目评审资料和会议通知。各位成员应当在收到会议通知后2个工作日予以确认。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议主要是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不安排会议时间审阅资料,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在会前阅研项目资料。

   第十一条 评审意见须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的项目方可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流程如下:

   (一)审核和批准项目立项。业务部应报送项目建议书(其中包括申请单位信息)、项目资助预算、项目申报表。由基金会业务部汇报,经会议评审通过后填写项目评审表。

   (二)审核和批准项目的重大变更。应由项目业主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表”(附)。由基金会业务部汇报,经会议讨论后,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核和批准项目完成报告。应由项目业主提交项目完成和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基金会业务部汇报,经会议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讨论、审核与批准的过程中,应当以基金会章程、基金会发展规划、理事会决议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并对申请项目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议表决制度实行多数决定,参与表决的成员三分之二同意,表决事项即为通过;如表决中出现平局情况,该项目退还业主,在基金会业务部的指导下,进一步修改完善,在下一次评审委会议再审。若仍未通过,此项目不再参与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形式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9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要求、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办公室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统一组织采购、登记和管理,使用部门验收、保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基金会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自身购置和政府部门划拨以及捐赠物资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2000元,但极易损坏、更换频繁的,可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专用设备、一般设备、软件、其它固定资产。

    1、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2、一般设备。指办公和工作中使用的交通工具、电脑(台式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等物品。

   第六条  其它按照规定列入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它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2、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相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或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计价。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增。基金会购置固定资产时,注明用途、数量、规格型号及购置预算报告后由办公室根据报告的资产配置情况及基金会资产库存情况,并经财务根据经费使用情况提出购置意见,送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由办公室进行采购。采购参照成都市政府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预算在20万以下的实行比选,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须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参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基金会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管理人员会同供应商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在实物上贴好标签,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与资产使用部门办理资产领用手续,将资产入库单、购置发票交至办公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专项基金接受捐赠或购置的资产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办公室财务登记备案。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减,主要指由各种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调拨、转让、转赠、报废。

    1、对于调拨、转让的固定资产,经办部门需提出申请,秘书长办公会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执行,办公室负责资产的后续调拨、转让手续的办理,并将有关批示文件及出库单、资产接收单等交办公室财务部门处理。

    2、对于转赠的固定资产,经办部门根据转赠要求提出申请,秘书长办公会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执行,经办人应与受赠单位办理转赠接收手续,需印发资产转赠文件,将资产出库单及接收单交办公室财务部门入账。

    3、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报废申请,办公室会同维修单位进行查验,确属无法使用或维修费用高于资产成本无维修意义的,由办公室会与相关单位或部门签报废意见,经秘书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后续处理费用及报废申请一并交由办公室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对于配置较低或因其它客观原因不宜使用且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申请,按报废资产的手续处理。

   第十条  保管固定资产手续的交接。由于离职或岗位调整等原因,资产保管人需要变更的,由原保管人与办公室进行实物清点,核实无误后,由办公室与新的资产保管人办理交接保管手续。

   专项基金在撤销前需清查其以专项基金名义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其设立期间所形成的

   固定资产应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第四章  监督与罚则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办公室财务部门每半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卡、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按照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每年如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动、使用等情况。转赠资产应及时向捐赠方反馈转赠信息,按时上报固定资产情况。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对故意损坏、侵占资产者进行通报批评、处分,并责令其按资产原值的1至5倍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报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

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抄发:基金会办公室、基金会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