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会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对外开放交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因公出国(境)对外开放交流工作,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出境或出国参加国际学习交流或国际公益项目合作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领导(基金会分管领导、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为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和参与公益活动的相关人员)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经费是指基金会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开展对外交流活动费用支出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应当坚持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国(境)规模,规范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与审批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一)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二)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人员。确有特殊需要临时新增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一)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二)因公出国(境)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不得安排考察性出国。
(三)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制度。出国人员填报《出国(境)审批表》(详见附件1),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基金会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出国(境)任务、出国(境)经费预算未通过市关工委常委主任会议和基金会理事会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境)人员。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出国经费实行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与定额包干使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基金会领导可以乘坐飞机普通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志愿者和参与公益活动的相关人员)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四)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五)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中列明,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基金会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未列入出国(境)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境)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一般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其他特殊情况按第九条第五款要求报批。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理事长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本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详见附件)和在外天数计算,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境)人员,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境)人员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四章 支付和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境)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填报,经批准后按照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人员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对出国(境)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
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