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公众、机构和捐赠组织、团体及个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通过互联网、书面等方式,向主管部门、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布募捐、慈善项目和基金会重要活动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披露的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为以下十类:组织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动态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财务信息、公益项目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件信息。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组织基本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情况:名称、成立时间、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组织架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情况、年检、评估结果等信息;
(二)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信息;
(三)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包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
(四)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组织基本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还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出国(境)经费、车辆管理及运行费、招待费、差旅费的标准。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每年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基金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以下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及使用情况。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募捐的,应急处置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款物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公益项目信息包括:
(一)公益项目的名称、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管理规定、申请资助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及支出情况。
(二)公益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的实施情况,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等。
财务资产信息包括: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二)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
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组织建设情况等。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三十日内,应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与资金往来。
第十条 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应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每年向登记民政部门报送关联方名单及关系说明。
第十二条 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及款物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应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基金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集中领导、专人负责、统一协调的工作模式,宣传部负责信息公开发布及督促各部门做好通过其他方式对外发布信息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宣传部及时掌握基金会各类信息对外发布情况并做好信息整理、编印、报批、公开、发布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捐赠人、受助人、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公开信息的监督,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的补充和更正。
第十七条 严格信息公开的审查。各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身工作情况及公益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等及时整理需对外公开的信息,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核实,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效性。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八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和渠道发布信息
(一)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官方网站(www.cdgjh.com)与微信公众号;
(二)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微信、微博等);
(三)现场公开(如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
(四)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 为提升效率,基金会综合考虑捐赠人、受助人及公益项目参与各方的意见与授权,提供综合查询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基金会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的信息与在其他渠道公开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