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征集、组织、实施等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资助项目范围:
(一)帮扶贫困、病残和五失(失足、失管、失学、失业、失亲)青少年儿童,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二)资助和组织青少年儿童思想建设的公益活动,鼓励和培养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青少年儿童的学习、生活中,帮助他们成长成才;
(三)资助和组织青少年儿童的心理咨询、卫生健康、文化艺术、体育运动、科技普及和学习交流等,促进他们全面发展的各类公益活动;
(四)奖励优秀青少年儿童和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优秀工作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部行使项目管理的职能:负责项目的征集、筛选、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工作;协助财务部门做好项目预决算与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预决算和项目实施后的审计工作;负责编制项目资金使用的年度、季度报表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与审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
(一)项目的申报:
1、市(区)县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推荐项目;
2、社会公益组织申报项目;
3、关爱基金推荐项目;
4、其他方面推荐项目。
(二)项目申报资料:
1、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实施方案;
3、申报单位提供资助对象的相关信息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
(一)立项原则
1、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
3、优先考虑急需或重点帮扶的青少年儿童,解决他们生活、学习方面的困难;
4、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和社会效益。
(二)立项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按基金会有关要求和时限,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项目申报表,项目部负责对基本符合立项原则的项目,进行调研汇总,十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签后,予以立项;十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项目部对准予立项的项目提出书面报告,按照项目资助金额大小,分类报审。
1、资助金额在十万元(不含)以下的公益项目,由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签后组织实施。
2、资助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包括慰问、应急项目等。由项目部提出建议,由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3、资助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理事长组织召开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项目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4、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自然灾害时,由项目部提出紧急报告,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按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基金会项目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监管,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设性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含委托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基金会项目部负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验收情况,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受益单位与项目承办建设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检查、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监督项目实施进度;督促项目承办单位及时提供项目执行中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票据,受益方是个人的,提供相应的有效凭证;监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准备,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
第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对项目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管,确保项目按协议(合同)实施。基金会项目部负责向监事会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受益单位和项目承办单位要自觉接受基金会监事会、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益慈善资金。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部根据审核通过的立项报告、项目计划书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报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按照《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财务收支审批规定》划拨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根据财务预算和依据项目合同或协议拨付资金。项目结项后,按照基金会统一安排,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受益单位和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完成对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验收资料报项目部,由项目部按照委托协议,组织相关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实施协议,由基金会组织验收。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实施公益慈善项目的数据与信息,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后,承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并及时将资料原件和扫描件报送基金会项目部。
第二十条 基金会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项目承办单位报送的资料原件和扫描件,进行整理归档后,移交办公室存档。建立项目信息系统管理机制,保持信息系统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保证项目数据的准确性、信息资料的完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1年3月23日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