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征集、组织、实施等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资助项目范围:
(一)资助贫困、病残等青少年儿童,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二)资助和组织青少年儿童科技普及与创新、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心理咨询、调查研究等公益活动;
(三)资助和组织有关青少年儿童的各种公益活动;
(四)奖励优秀青少年儿童和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优秀工作者。
第二章 组织管理原则
第三条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
公益性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
公开透明原则: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严禁截留、侵占或挪用 。
基金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批准,由基金会项目部行使项目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理事会以及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工作;协助财务部门做好项目预决算与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预决算和项目实施后的审计工作;负责编制项目资金使用的年度、季度报表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与审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
(一)项目申报:
1.基金会理事、监事单位,爱心企业、各区(市)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2.社会公益组织申报项目;
3.基金会培育的关爱项目;
4.其他方面推荐项目。
(二)项目申报资料:
1.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实施方案;
3、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
(一)立项原则
1.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
3.优先考虑急需或重点帮扶的青少年儿童,解决他们生活、学习方面的困难;
4.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和社会效益。
(二)立项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按基金会有关要求和时限,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项目申报表及实施方案,项目部负责对基本符合立项原则的项目,进行调研汇总,上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
1.资助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理事长组织召开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2.资助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部提出建议,报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3.临时新增的项目,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年底向基金会理事会通报情况。
4.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自然灾害时,由项目部提出紧急报告,资助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按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组织实施;资助资金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理事长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可采取现场、电话、视频等形式),征得2/3以上副理事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后报理事会进行说明。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基金会项目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监管,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设性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含委托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基金会项目部负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验收情况,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受益单位与项目承办建设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检查、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监督项目实施进度;督促项目承办单位及时提供项目执行中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票据,受益方是个人的,提供相应的有效凭证;监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准备,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目标、内容、实施周期或调整资金使用预算,须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及影响,经基金会理事长认可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益慈善资金。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部按照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决议,根据《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财务收支审批规定》划拨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根据财务预算和依据项目合同或协议拨付资金。项目结项后,按照基金会统一安排,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第六章 项目验收结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受益单位和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完成对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验收资料报项目部,由项目部按照委托协议,组织相关单位做好验收和结项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实施协议,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分类组织验收。
(一) 项目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
(二)项目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理事长负责组织验收。
(三) 项目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进行专项审计。
(四)涉及建设性项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21年3月23日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