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劳动人事管理,实现人员合理有效配置,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人事档案、日常考勤、工资发放等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劳动人事管理工作计划、建议等。
第二章 招聘和录用
第三条 基金会员工除反聘和志愿人员外,正式员工均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定向测试、全面考察、择优录用。
第四条 员工招聘工作,由办公室拟定招聘计划,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秘书长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招聘2人以上员工,基金会成立由秘书长为组长,监事会、业务部、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的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登记、建档、考核、面试等工作,对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提出试用人员名单,报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新进人员在正式录用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人员应填写试用人员登记表,提供近期(半年以内)公立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第六条 基金会与试用人员签定试用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试用期劳动薪酬和有关事项。招聘人员试用期满后,由用人部门提出试用考核意见,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正式录用,基金会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人事聘用合同,办公室负责办理正式录用人员各项手续并建立人事档案。
第三章 职称及薪酬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和业务部设主任、副主任、高级业务主管、中级业务主管、初级业务主管等五个职称;
部门主任主持并负责本部门工作,完成理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向秘书长负责;
部门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完成主任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主任缺位时,经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高级业务主管、中级业务主管、初级业务主管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新录用员工定职定薪主要依据其文化程度、技术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应聘时测试成绩和试用期工作能力等综合确定。
第九条 初级业务主管工作满三年,经本人申请,考评合格后,晋升到中级业务主管;中级业务主管工作满三年可以申请晋升高级业务主管,由基金会组成的考核组考核合格,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可聘为高级业务主管。中、高级业务主管实行聘用制,主任、副主任实行任命制。
第十条 基金会员工薪酬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激励奖金等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会为正式员工购买“五险一金”。
第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参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执行。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员工,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十二条 员工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岗位、职称等确定相应的标准,详见“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绩效工资标准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年终激励奖金根据基金会每年发展成效,确定发放和不发放及发放标准。
第十四条 试用期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四章 考勤和考核
第十五条 基金会员工实行每周工作五日(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每日早上9时上班,17时下班工作制度;员工要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办公室建立员工考勤登记簿,并指定专人对上班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勤登记。
第十六条 员工请事假在2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含3天)报秘书长审批;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请事假报秘书长审批;秘书长请事假报理事长审批。
员工请病假应出具市(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证明。
员工的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的年带薪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满3年以上的员工,每两年组织一次体检。
第十七条 员工因公出差或代表基金会的名义参加社会各类公益活动等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批准;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批准。部门以上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差和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应告知办公室。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差旅费补助、住宿费标准等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对员工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等进行考评。考评主要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评由基金会秘书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的考评小组,根据《基金会员工年度考评实施办法》(待制定),组织实施对员工的年度考评,考评结果报理事长办公会。
第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考评小组的考评结果为每个员工登记建档,作为基金会对员工提职升级、绩效工资、年终激励奖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工作出色和突出贡献的员工实行奖励。对员工的奖励,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以下奖励:
(一)在年度考评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者”,绩效工资上调一档,并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基金会提出建议,经采纳实施有重大成效或在募集资金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违反劳动纪律,工作失职等情况的员工实行处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降职、降薪等处理:
(一)年度考评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者,取消本年度工资升级;
(二)因个人行为不当,责任心不强,给基金会工作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下调工资级别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聘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开除外,视情况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基金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于 2015 年6月25日基金会第2次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试行。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返聘和志愿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