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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发布时间:2015-08-19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公众、机构和捐赠组织、团体及个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通过互联网、书面等方式,向主管部门、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布募捐、慈善项目和基金会重要活动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以及捐赠人或者受益人等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但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二章 信息公开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分工负责,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部门。

第六条 信息公开基金会领导职责:

(一)理事长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全面统筹安排、审

批基金会信息公开事项;

(二)秘书长作为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对外统一发布重大事

项;

    (三)副秘书长对办公室、募资部信息公开负审核责任,并指导办公室、募资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信息,阐明基

金会的立场和意见;在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公布事实和应急处置措施,并负责对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进行回应和澄清;

(二)向新闻媒体通报可公开的基金会信息。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

(一)办公室作为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基金会网站信息发布及督促各部门做好通过其他方式对外发布信息等相关工作;

(二)及时掌握基金会各类信息对外发布信息的情况并做好信息整理、编印、报批、公开、发布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基金会各类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九条 募资部职责:

 募资部负责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及其

它活动等相关信息收集、整理。

第十条 项目部职责:

项目部负责公益项目实施及活动等相关信息收集、整理。

 

 信息公开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八种方式和渠道发布信息

(一)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

(二)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官方网站(www.cdgjh.com);

(三)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微信公众号;

(四)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融媒体;

(五)《中国社会报》、《四川日报》、《成都日报》、《蓉城关爱》等报刊杂志;

(六)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机构和捐赠组织、团体及个人向基金会提出的对已公开信息咨询的申请,以官网、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书面征求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见应留有文字记载并存档;

(七)现场信息发布依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要求实施;

(八)今日头条、网易新闻、新华网等新闻媒体平台。

第十二条 严格信息公开的审查。各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身工作情况及公益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等及时整理需对外公开的信息,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核实,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效性。

第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各部门将拟公开的信息(附带具体内容)经分管领导

核实,送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二)各部门将信息公开具体内容转送办公室存档并予以公开。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限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章程、法人资格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及其它活动信息、资产保值增值等相关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基金会尚未付诸实施的计划、重大项目决策、内部合同、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等均属基金会保密事项,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名称、基本情况,章程、法人资格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基金会主要社会活动等相关信息,相关基本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更新信息并公开。

第十七条 募捐活动信息公开:

(一)公开募捐要按照基金会制定的《基金会网络公募项目管理办法》,遵守以下规定:

1、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制定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四川省民政厅备案;

2、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项目,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活动信息,并同时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募捐活动信息;

3、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基金会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4、开展定向募捐活动,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活动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1. 募得款物情况;

2.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公益慈善项目和

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三)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12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金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二十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机构和捐赠组织、团体及个人向基金会提出的对已公开信息咨询的申请。基金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回复。如申请人要求回复的内容涉及捐赠人或受助人的信息,基金会在书面征得捐赠人或受助人同意后,回复有关信息。如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则依据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愿,不予回复,同时将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愿告知申请方。书面征求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见应留有文字记载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一般信息的整理、编印、批准及公开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重要信息的整理、编印、批准及公开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接受捐赠的款物以实际到账为准,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政府另有文件规定时间公开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2021323日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