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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发布时间:2015-07-21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募集、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资产处置,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的公募基金会。其资金(含实物)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的收入;

(三)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基金会的合法收入及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含实物);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实物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条  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

(一)辅助发展青少年儿童事业,重点资助灾区、偏远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兴办青少年儿童科技普及和创新、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心理咨询、调查研究、著作出版等公益活动;

(二)符合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三)表彰优秀青少年儿童和为关心下一代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四)资助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五)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补贴等;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七)其它合法用途。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资金、物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工作报告及资金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十三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日常核算管理工作;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会计电算化管理;财务档案包括财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决算及其它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建立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财务档案;负责各类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款审核,大宗资金划款申请书拨付信息的复核、编制会计分录工作;负责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机录入记账凭证工作;负责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的组织和编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账核对、往来款的清理等工作;负责接受审计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工作;负责每月开具收据金额与收入核对、客户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工作;负责打印会计账目、整理装订会计账簿,汇集、保管全部会计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出纳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所有经费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财务审核签字的收付款凭证办理银行和现金的出纳业务工作;负责大宗资助划款账务信息的录入工作;负责支票催报、票据索要工作;负责财务专用套打账页的申购、领取和管理工作;负责捐赠、往来收据金额的汇总和申购工作,负责做好接受财务会计年检评核工作。

第十七条  经办人进行经费报销时,应严格执行基金会财务经费报销管理规定,出具有关批件或项目协议依据,认真填写相应报销单,所附原始凭证必须做到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项目记载清楚、完整,并在所有票据背面签字。

1、费用报销程序:

 

 

 

 

 

 

 

2、现金借支程序规定如下:经办人填“借款单”,写明借款用途—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签字—理事长签字—领取现金。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银行预留印鉴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章由出纳负责保管。

第十八条  支票签发,必须据实填写日期、用途和金额,无法据实填写金额的,必须填写经费支出限额。壹仟元以上的开支,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使用支票。支票填写交会计复核无误后,由办公室主任加盖财务专用章,出纳加盖法定代表人章后办理支出业务。

第十九条  对外业务的资金拨付,财务部门必须敦促经办部门及时向收款单位索要原始收据,并作为支出的凭证记账。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及奖学金发放等最终收款为个人的支付业务,凭银行汇款凭证回单联作为会计支出核算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条  会计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予以更正、补充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  出纳对当天所发生的付出、汇出的现金,汇单凭证等要及时登记入账,对自己所管账目做到日清月结。按银行核准的用款限额提取备用金,备用金必须放在保险柜里。

第二十二条  会计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银行对账单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做出存款余额调节表,报财务部主管领导审签,验证银行账面存款数与单位账面存款数是否相符。

第二十三条  财务支出使用网银工具时,严格按照基金会财务经费报销管理规定,具备第十七条完整的报销凭据后,出纳按照网银规定输入支取数据,会计按照支出凭据审核后网上确定支出数后,再行支出。对网络募集资金,由会计在网络审核资金募集完成数额后,报财务主管同意,拨回基本账户,出纳对拨回的资金数额收取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保证资金到账。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所发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