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管理行为,明晰资产管理权责,保障基金会资产安全完整、合规使用、保值增值,坚守资产公益属性,杜绝资产流失、侵占、挪用等违规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运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资产的取得、核算、保管、使用、处置、清查、监督等全流程管理,涵盖基金会各类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受赠资产及其他合法资产,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理事、监事及资产使用相关方均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 核心原则
1. 公益优先原则:所有资产必须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与业务范围,严禁将公益资产用于非公益用途、私分、侵占或挪用。
2. 依法合规原则: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投资等环节,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民政及财政部门监管要求,履行规范审批流程。
3. 安全高效原则:兼顾资产安全性与使用效益,在保障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资产,依规开展保值增值活动。
4. 权责清晰原则: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岗位的权责,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
5. 账实相符原则:规范资产会计核算,建立完整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条 管理职责分工
1. 理事会:是资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资产购置、处置、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制度修订等,对资产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
2. 监事会:负责监督资产管理全过程,对资产购置、使用、处置、投资等行为进行核查,监督资产台账与实物一致性,纠正违规行为,定期向理事会汇报监督情况。
3. 综合部财务:负责资产的统一会计核算,建立资产明细账与财务台账,办理资产收支、折旧摊销、账务处理,监督资产价值变动,定期开展资产核对,编制资产相关财务报表。
4. 综合部门:作为资产日常管理责任部门,负责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保管、领用、维护、盘点、处置执行,建立实物资产台账,统筹捐赠物资接收与管理。
5.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资产的日常保管、维护,规范使用资产,配合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开展盘点、核查工作,及时上报资产异常情况。
第二章 资产分类与定义
本基金会资产按性质与形态分为以下类别,实施分类专项管理:
第五条 货币资金
指基金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支付宝/微信公益账户资金等),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主要用于公益项目支出、日常运营开支等。
第六条 实物资产
1. 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自身购置和政府部门划拨以及捐赠物资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2000元,但极易损坏、更换频繁的,可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专用设备、一般设备、软件、其它固定资产。
①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②一般设备。指办公和工作中使用的电脑(台式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等物品。
③其它按照规定列入的固定资产
2. 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较短,可多次使用的物品,包括办公文具、小型工具、普通耗材等。
3. 捐赠物资:指社会各界无偿捐赠的实物资产,包括食品、衣物、药品、设备、图书、生活用品等,专项用于公益项目帮扶、救助等用途。
第七条 无形资产
指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无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公益项目知识产权等。
第八条 对外投资资产
指基金会在确保公益项目正常开展、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规进行保值增值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括银行理财、债券、委托理财等合规投资产品,严格遵循慈善组织投资相关监管规定,禁止高风险投资。
第九条 其他资产
包括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受赠股权、债权等其他符合定义的资产。
第三章 各类资产管理细则
第十条 货币资金管理
1.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控制现金库存限额,严禁坐支现金、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所有现金收支及时入账。
2. 银行存款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变更、注销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定期核对银行账目,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处理未达账项,确保账实相符。
3. 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审批流程,所有支出需经申请、审核、审批后方可支付,公益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4. 网上银行、支付账户实行分级授权、双人操作,密钥与密码分开保管,防范资金支付风险。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1. 购置与验收:固定资产购置需提交注明用途、数量、规格型号及购置预算的报告,由综合部根据报告中的资产配置情况及基金会资产库存情况,并根据经费预算情况提出购置意见,提交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由综合部进行采购。采购参照成都市政府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预算在20万以下的实行比选,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须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参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采购完成后由综合部、使用部门共同验收,核对型号、数量、质量,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登记,录入固定资产台账,综合部财务同步进行账务核算。
2. 登记与保管:建立固定资产一物一卡管理制度,详细登记资产名称、规格、购置日期、价值、使用部门、存放地点、责任人等信息,资产使用人负责日常保管与维护,避免损坏、丢失。
3. 折旧与核算:综合部财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准确核算资产价值,及时更新资产账务信息。
4. 领用与调拨:固定资产领用、内部调拨需办理书面手续,变更使用责任人与存放地点,综合部财务更新台账,确保资产流向可追溯。
5. 维修与报废:综合部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及时安排维修保养,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维修费用按规定审批报销,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综合部提出报废申请,综合部会同维修单位进行查验,确属无法使用或维修费用高于资产成本无维修意义的,由综合部会同相关单位或部门签署报废意见,经理事长审核批准后予以报废;后续处理费用及报废申请一并交由综合部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对于配置较低或因其它客观原因不宜使用且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由综合部提出申请,按报废资产的手续处理。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管理
1. 接收与登记:接收捐赠物资时,基金会需核对物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捐赠方、捐赠用途,捐赠方需提供相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基金会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或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发票。
2. 保管与存储:捐赠物资实行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做好防潮、防火、防盗、防变质管理,易损耗、有保质期物资单独登记,优先安排使用。
3. 发放与使用:捐赠物资必须严格按照捐赠方意愿及公益项目计划发放,严禁截留、变卖、挪用,发放时办理签收手续,留存受益方签收凭证,定期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监督。
4. 处置:对于过期、损坏、无法使用的捐赠物资,需经审批后依规处置,处置收入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用于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
1. 无形资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明确权属,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2. 综合部财务按规定进行无形资产摊销,定期核查无形资产权属与价值,维护基金会无形资产权益,无形资产转让、授权使用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依规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资产管理
1. 严格遵循慈善组织投资监管规定,对外投资以安全、稳健、保本微利为原则,禁止投资股票、期货、信托等高风险产品,严禁从事违背公益属性的投资活动。
2. 所有对外投资事项必须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或通报,形成书面决议,严禁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
3. 综合部财务单独核算投资资产,定期跟踪投资收益与风险,及时收回投资本金与收益。
4. 建立投资风险防控机制,定期评估投资状况,发现风险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确保投资资产安全。
第四章 资产清查与盘点
第十五条 定期清查
1. 月度核对:综合部财务每月核对货币资金、资产台账,确保账务与实物台账一致。
2. 季度抽查:综合部每季度对实物资产、捐赠物资进行随机抽查,核查资产保管、使用情况。
3. 年度全面盘点:每年年末由综合部开展全面资产清查盘点,覆盖所有类别资产,逐一核对实物与台账、账务,编制资产盘点报告。
第十六条 盘盈盘亏处理
清查盘点中发现资产盘盈、盘亏、毁损、丢失的,由综合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交处理方案,按审批权限报批后,财务依规进行账务调整;因个人失职造成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处置范围
资产处置包括资产报废、报损、出售、转让、捐赠、核销等情形,适用于达到使用年限、损坏无法修复、闲置不再使用、价值贬损等各类资产。
第十八条 处置流程
1. 综合部提出处置申请,说明处置原因、资产状况、价值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财务核实资产账务信息,综合部核查实物状况,监事会进行监督审核。
3. 一般资产处置按基金会内部审批流程办理;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产核销,须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4. 资产处置完成后,综合部及时注销实物台账,财务办理账务核销、处置收入入账等手续,处置全过程留存完整档案。
第十九条 处置要求
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售、转让资产依规采取竞价、询价等方式,严禁低价处置、私下交易,处置收入全部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部监督
综合部定期对资产管理全流程进行检查,重点核查资产合规使用、账实相符、审批流程执行、投资安全等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理事长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 外部监督
主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捐赠人、社会公众、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按规定公开资产使用、管理、处置等信息,保障资产管理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1.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擅自购置、处置资产;侵占、挪用、私分公益资产;虚报、瞒报资产情况;违规开展对外投资;因失职造成资产流失、损坏;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2. 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职务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及基金会实际运营情况进行修订,修订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四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综合部财务负责解释,综合部落实细则。
第二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