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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要求、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办公室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统一组织采购、登记和管理,使用部门验收、保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基金会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自身购置和政府部门划拨以及捐赠物资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2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2000元,但极易损坏、更换频繁的,可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专用设备、一般设备、软件、其它固定资产。

    1、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2、一般设备。指办公和工作中使用的交通工具、电脑(台式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等物品。

   第六条  其它按照规定列入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它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2、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相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或捐赠方没有提供相关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计价。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增。基金会购置固定资产时,注明用途、数量、规格型号及购置预算报告后由办公室根据报告的资产配置情况及基金会资产库存情况,并经财务根据经费使用情况提出购置意见,送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由办公室进行采购。采购参照成都市政府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预算在20万以下的实行比选,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须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参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基金会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管理人员会同供应商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在实物上贴好标签,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与资产使用部门办理资产领用手续,将资产入库单、购置发票交至办公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专项基金接受捐赠或购置的资产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办公室财务登记备案。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减,主要指由各种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调拨、转让、转赠、报废。

    1、对于调拨、转让的固定资产,经办部门需提出申请,秘书长办公会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执行,办公室负责资产的后续调拨、转让手续的办理,并将有关批示文件及出库单、资产接收单等交办公室财务部门处理。

    2、对于转赠的固定资产,经办部门根据转赠要求提出申请,秘书长办公会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执行,经办人应与受赠单位办理转赠接收手续,需印发资产转赠文件,将资产出库单及接收单交办公室财务部门入账。

    3、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报废申请,办公室会同维修单位进行查验,确属无法使用或维修费用高于资产成本无维修意义的,由办公室会与相关单位或部门签报废意见,经秘书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后续处理费用及报废申请一并交由办公室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对于配置较低或因其它客观原因不宜使用且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申请,按报废资产的手续处理。

   第十条  保管固定资产手续的交接。由于离职或岗位调整等原因,资产保管人需要变更的,由原保管人与办公室进行实物清点,核实无误后,由办公室与新的资产保管人办理交接保管手续。

   专项基金在撤销前需清查其以专项基金名义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其设立期间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第四章  监督与罚则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办公室财务部门每半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卡、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按照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每年如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动、使用等情况。转赠资产应及时向捐赠方反馈转赠信息,按时上报固定资产情况。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的完整,对故意损坏、侵占资产者进行通报批评、处分,并责令其按资产原值的1至5倍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