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发挥本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基金会诚信自律,提高基金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能力,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政策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届基金会监事5名,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和发起单位协商委派;也可以在捐赠人、本基金会从业人员或党组织及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和更换。(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有权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查阅基金会财务和会计审计资料;
(四)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五)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监事长不能召集,由副监事长召集或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信、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因特殊事宜请假,可委托全权代表出席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议须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事项或问题向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应为监事会在本基金会工作时提供必要的工作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