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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发布时间:2015-08-19

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发挥本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基金会诚信自律,提高基金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能力,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政策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届基金会监事5名,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和发起单位协商委派;也可以在捐赠人、本基金会从业人员或党组织及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和更换。(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有权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查阅基金会财务和会计审计资料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监事长不能召集,由副监事长召集或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信、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因特殊事宜请假,可委托全权代表出席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议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事项或问题向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监事会在本基金会工作时提供必要工作费用。。

第十条 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