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完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依规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届基金会监事5名,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和发起单位协商委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信、电话等方式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事项或问题向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有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如监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监事因特殊事宜请假,可委托全权代表出席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
(一)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及基金会有关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根据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会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会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监事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