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为促进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赋予的理事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政策及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理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由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及工作需要,本届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8名,秘书长1名。选举办法按《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坚持党的领导,在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本基金会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宗旨使命。
本基金会理事会支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接受党组织监督。
本基金会理事会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党组织意见,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慈善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宗旨和范围,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或改选时,由理事会、本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及相关单位协商提名候选人,按流程组建换届领导小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规定程序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获得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6.提议召开理事会;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
2.热爱公益事业,关心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关心下一代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3.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4.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
5.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6.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理事的增补
(一)理事长办公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名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须符合章程所规定的资格要求;
(二)理事候选人应在理事会召开之前同意接受提名。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理事义务;
(三)有关提名理事候选人的建议和理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材料,应在理事会召开前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四)理事会会议通过理事候选人增补决议后,新任理事可以列席本次理事会会议,但需在当选后的下次理事会会议才具有表决权;
(五)理事长应亲自或指定负责人与新理事谈话,向其介绍基金会相关情况,以便新当选理事能尽快熟悉理事会的工作。
第八条 理事的辞职
(一)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理事辞职须报登记机关备案;
(二)如因理事的辞职导致理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当履行理事职务。
第九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的,理事长办公会有权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一)经查不符合理事任职资格,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
(二)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且未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的;
(三)理事因严重失职或其言行给基金会造成名誉、财产损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的罢免须经出席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会议时间原则安排在第一、四季度。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主持,可提议另外委托召集人。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秘书1名。理事会秘书负责以下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理事、监事之间的联络;
(三)负责组织起草理事会议程和文件;
(三)负责理事会会务工作;
(四)负责起草理事会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请与会理事签字;
(五)负责理事会其他事项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方式表达对理事会审议事项的意见并委托全权代表参加表决,由理事本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书中应注明全权代表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等,。
若理事暂时无法在委托书签字或盖章时,也可使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委托,但必须注明上述委托事项。
代为出席理事会议的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理事未出席某次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理事与理事会拟决议事项有利益冲突关系的,该理事应在理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并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全部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纪要作为基金会重要档案,按本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九条 理事会作为集体决策机构,以理事会决议的形式对基金会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十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人代表,是基金会正式对外发言的代表。涉及基金会重大问题的对外发言事项,由理事会专门讨论决定。理事以基金会理事名义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但不代表基金会对外发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