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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益性,确保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发展规划,基金会决定设置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可行性评估和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重大变更,项目验收等事项均需经过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9人,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专家4人、理事会4人组成。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为项目评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秘书长任命,评审委秘书协助主任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纪要撰写、会议评审意见和成员签字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范围如下:

   (一)对基金会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评估和提出评审意见。

   (二) 对已立项的项目产生的重大变更进行审核。本处所指项目重大变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主要构成发生重大变化;

     2)项目进度延期超过3个月;

     3)项目投资总额预算超过10%。

   (三)审议项目完成情况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向理事会汇报项目立项、项目重大变更、项目完成验收的审查评估意见。

   第七条 基金会业务部工作职责:

   对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项目重大变更事项和项目验收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业务部初审意见,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项目业主是项目承办的责任单位。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议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在理事会议召开前举行。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发送会议项目评审资料和会议通知。各位成员应当在收到会议通知后2个工作日予以确认。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议主要是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不安排会议时间审阅资料,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在会前阅研项目资料。

   第十一条 评审意见须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的项目方可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流程如下:

   (一)审核和批准项目立项。业务部应报送项目建议书(其中包括申请单位信息)、项目资助预算、项目申报表。由基金会业务部汇报,经会议评审通过后填写项目评审表。

   (二)审核和批准项目的重大变更。应由项目业主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表”(附)。由基金会业务部汇报,经会议讨论后,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核和批准项目完成报告。应由项目业主提交项目完成和竣工验收报告,并附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基金会业务部汇报,经会议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讨论、审核与批准的过程中,应当以基金会章程、基金会发展规划、理事会决议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并对申请项目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议表决制度实行多数决定,参与表决的成员三分之二同意,表决事项即为通过;如表决中出现平局情况,该项目退还业主,在基金会业务部的指导下,进一步修改完善,在下一次评审委会议再审。若仍未通过,此项目不再参与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形式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