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益性,确保项目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和发展规划,基金会决定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可行性评估和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条 基金会较大项目的立项(20万元(含)以上),需经过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设成员5人,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基金会理事长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别由专业领域有影响力的社会人士和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项目部,设秘书一名,由项目部指定,评审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纪要撰写、会议评审意见和成员签字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部负责对项目主体提交的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项目重大变更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项目部初审意见,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主体是项目承办的责任单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范围如下:
一、对基金会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评估和提出评审意见。
二、 对已经立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变更需进行重新评估的项目,重大变更项目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主要构成发生重大变化;
(二)项目进度延期超过3个月;
(三)项目资助总额预算超过10%。
三、向理事会汇报已评审项目、重大变更项目的年度实施情况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议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需求召开评审会。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发送会议通知和项目评审资料。各成员应当在收到会议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议主要是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正式评审中,不安排会议时间审阅资料,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在会前阅研项目资料。
第十一条 评审意见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项目方可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流程:
一、项目可行性评审。项目部应制作项目评审年度申报汇总表(含项目名称、申请单位信息、项目资助预算、项目内容、受益人数、社会效果)。由基金会项目部汇报,经会议评审通过后填写项目评审表。
二、评审重大变更项目。应由项目主体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表”。由基金会项目部汇报,经评审会议讨论后,提出变更评审意见。
第五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讨论、评审过程中,应当以基金会章程、基金会发展规划、理事会决议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申请项目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表决制,参与表决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事项即为通过;如表决中出现平局情况,该项目视为未通过,在基金会项目部的指导下,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在下一次评审委员会议再审。若仍未通过,此项目不再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以签名方式表示通过。
第十六条 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